TAG :所得稅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34.jpg

    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

    個人收取海外公司借款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核實申報海外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支付借款之利息所得核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該局說明,個人借款予海外公司(不含大陸地區公司)資金週轉,所收取之利息,核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113年度為75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君110年3月匯款14,400萬元借予海外A公司週轉,約定年利率4.8%,每半年付息一次,海外A公司於同年9月匯款利息345.6萬元,該筆海外利息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綜合所得淨額80萬元及海外營利所得400萬元,並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82萬元,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重行計算甲君個人基本所得額825.6萬元(480萬元+345.6萬元),核定基本稅額31.12萬元〔(825.6萬元—670萬元)*20%〕,補徵稅額25.3萬元(31.12萬元—5.82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1130301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1.jpg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前揭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局依法剔除補稅。
    財政部1130111新聞稿
  • View More 接待區.jpg

    仲介不動產佣金 要報綜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得到的佣金收入或酬勞,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的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近來房地市場推建案,團購買屋興起,另外,預售屋也盛行紅單交易,現行紅單交易多由無牌的個人仲介承攬。因此,若個人仲介收取建商給付的紅單酬勞屬於佣金收入,個人仲介也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課稅。

        國稅局指出,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而仲介人取得佣金收入後,如沒有辦法提出仲介時所花的各項成本憑證,則可依財政部發布一般經紀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20%,按佣金收入,以20%計算為必要費用,餘額就視為仲介所得額,須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當然,如能舉證磋商時油資、電話費、影印費、雜費等認列支出,且核可採計超過20%佣金金額,則可以列舉方式較有利中間仲介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顏瑋辰


     
  • View More LINE_ALBUM_004-環境_230927_9.jpg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公司損益並防杜違反營利本旨,若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若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項2億元、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將3億元資金貸與甲君使用並約定利率1%,當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就借入款2億元部分,按借入及貸出資金利率之差額,核減利息支出400萬元【2億元*(借款利率3%—貸出款約定利率1%)】。另貸出款超過借入款1億元部分,應再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與貸出資金約定利率1%之差額,設算利息收入136萬6,000元【1億元*(2.366%—1%)】,調增課稅所得536萬6,000元。
    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應自行依貸出資金來源性質,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另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載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可供查閱運用。
    財政部112102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