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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訣竅 : 捐贈對象 牽動抵稅上限

每年綜所稅申報前後,總會冒出許多報稅疑難
雜症其中捐贈是否能抵稅以及捐獻的金額
是否能全額減除,是許多民眾心中的疑問。
捐贈項目的扣除額,不同的受贈對象,
可減除的金額限制不同,
若民眾捐贈公益、慈善機構等,
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上限列報扣除;
對於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捐獻,
則可全額減除,不受金額限制。
綜所稅申報是以綜合所得淨額依適用稅率
(5%、12%、20%、30%、40%)計算應納稅額。
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一般扣除額的減除,
可自行就「標準扣除額」或
「列舉扣除額」兩種方式擇一採用。
若採「列舉扣除額」,其中在捐贈項目的
扣除額,不同的受贈對象,可以減除的金額
限制不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
受扶養親屬捐贈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限度內列報扣除,而對於國防、
勞軍及對政府捐獻,則可全額減除,
不受金額限制。

如去年為協助烏克蘭難民,外交部洽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專戶,專戶資金
與賑災基金會會務完全分離,個人對該專戶的
捐贈,可視為對政府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