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制度,該部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3項之授權,參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者(即境內電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門檻(即當月銷售額4萬元)規定,訂定發布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為48萬元(4萬元*12個月)。鑑於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已配合該部113年12月12日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之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整為當月銷售額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該部爰將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修正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該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