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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前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菸酒稅法第9條第12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及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每年均會選案查核,並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方式來掌握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是否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及是否如實申報菸酒產銷量,以下列舉執行查緝作業常見的違章樣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五、存貨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品種類申報錯誤。
七、酒精濃度與標示不符。

菸酒稅產製廠商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菸酒稅申報情形,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1140227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