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31209衛部保字第1131260705號公告 一百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113.12.9.訂定;114.1.1.生效) |
|
主旨: | 訂定「一百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訂定「一百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五萬一千元。 二、全年累計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三、前二項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