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財產將被禁止處分 財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為禁止處分,係為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因此,納稅義務人如要出售不動產或設定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能依規定發函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113120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