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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申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於1065月繼承取得母親於10410月買入之房屋、土地,並於1135月將該房屋、土地出售,究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財政部
1048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令及1089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令規定,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繼承(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取得日判斷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茲整理如下表所示:
被繼承人(遺贈人)取得日 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日 適用規定
1041231日以前 1041231日以前
繼承(受遺贈)取得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41231日以前 10511日以後
繼承(受遺贈)取得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10511日以後 房地合一所得稅
交易之房屋、土地屬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而被繼承人係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依上表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但如該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也可以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舉例,如納稅義務人A君母親於1041031日買入房地,嗣A君於10651日繼承取得該房地,後於1135月出售,即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若A君出售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要件者,亦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