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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獲隱匿金流,經訴訟程序徵起大額欠稅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稽徵機關會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等保全措施外,對於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還會追查所得、財產動向,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執行分署)運用,並提起相關訴訟,積極追查以徵起稅捐。
舉例說明,A公司經國稅局查獲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逃漏鉅額營業稅,核定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A公司對補徵稅款及罰鍰完全置之不理,國稅局爰將全案移送執行分署執行,惟A公司名下已無財產。國稅局調查A公司資金流向,發現A公司將大部分貨款收入存入前負責人甲君所有之個人帳戶,甲君本應把貨款交還A公司,卻刻意隱匿造成A公司名下沒有財產的假象,國稅局爰向執行分署聲請執行A公司對甲君的貨款返還請求權。嗣執行分署對甲君核發扣押其應返還A公司貨款之執行命令,甲君卻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不承認A公司對其有上開貨款的返還請求權。國稅局為彰顯徵收稅捐決心,遂以A公司債權人身分對甲君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甲君旋即繳清滯欠稅款及罰鍰。
財政部1131125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