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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所在地市政府申請核准解散,為何未接獲國稅局核准註銷稅籍登記公文?
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終止營業,除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縣市政府)辦理解散或歇業登記外,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如屬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一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決議解散,除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外,並應於113年10月5日前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連同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註銷稅籍登記。
民眾容易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與國稅局主管之稅籍登記混淆,營業人倘有解散或歇業情事時,應留意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1106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