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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好文分享

[以下轉載自台北國稅局宋秀玲局長臉書發文內容]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2年上路,台北市跨國企業不少,為協助順利接軌,本局昨(26)日舉辦座談會,除介紹我國制度外,還為架設多層CFC的跨國投資人提出建議,最精彩的是現場QA及稅務諮詢,轉播一下:

Q1: 
甲多年前聽了稅務專家建議,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 低稅區)設了第1、2層紙上公司,最後轉投資香港(或新加坡)第3層有實質營運的公司。
甲君112年度是台灣居住者,他持有的第1層公司盈餘1000萬元,全部源自第3層公司,可否豁免適用CFC?
A1: 
這問題等於在問:實質營運可否層層透視?
答案是不行,CFC制度是以甲直接持有第1層公司財會稅後盈餘為計算基準,可否豁免只看第1層,所以甲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須申報海外營利所得1000萬元 。

Q2: 
甲接下來怎麼做比較好?
A2: 
如果第1、2層紙上公司並沒有實際存在的商業理由,建議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簡化為一層,調整過程中該繳的稅繳一繳(註:如果前2年透過資金專法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應該會省不少稅),112年度之後,因為甲直接持有的香港(或新加坡)公司有實質營運,如果消極(被動)收入占比<10%,就可依法豁免。

Q3:
承Q1,如果香港或新加坡因國際要求進行稅制改革,例如將海外所得納入課稅,不再淪為低稅區,可否豁免?
A3:
如A1,豁免是看第1層,所以答案是「否」。不過⋯⋯
甲CFC營利所得計算 ,是以第1層公司財會稅後盈餘為計算基準,但可減除源自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的轉投資收益(等實際分配股利再加入)。
如果香港或新加坡真的成為非低稅區,計算CFC所得時,就可減除1000萬元=0元。

經過上面QA,好友們是不是發現台灣實施CFC,只是善盡國際義務,加入迫使低稅區關閉避稅功能的行列 ,不是加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