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113.7.1.訂定;113.11.1.生效) | |
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 | |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一、土地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為解決民眾指定登記機關公文書之送達處所需求,就受理民眾申請相關作業事宜,訂定本要點。二、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以下簡稱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得向登記機關申請以國內特定門牌地址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指定送達處所,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範圍以一處為限。 登記機關送達相關公文書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寄送登記名義人指定之送達處所,無法送達或未指定時,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跨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土地登記案件,其指定送達處所之認定,以管轄登記機關資料為準。 三、指定送達處所申請類型如下: (一)新增指定送達處所。 (二)變更指定送達處所。 (三)廢止指定送達處所。 (四)查詢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申請,其格式如附件一。 四、指定送達處所申請方式如下: (一)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登記機關申請。 (二)網路申請:登記名義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指定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之土地或建物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得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五、臨櫃申請指定送達處所時,應填寫申請書並簽章,並出具下列文件之正本及影本,供登記機關審核,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一)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二)外國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香港、澳門居民: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法定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應提出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六、申請指定為送達處所之建物非登記名義人所有或無事實上處分權者,並應出具該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同意之文件,或於申請書以切結方式替代。 前項經他人申請指定為送達處所之建物,其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臨櫃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查詢或廢止該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為法人或寺廟者,於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臨櫃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查詢或廢止該指定送達處所時,應另出具寺廟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之正本及影本,供登記機關審核,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登記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竣廢止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並向其戶籍地址送達。 七、登記機關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內政部1130701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