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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辦法明確規範,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及保存交易紀錄,倘發現可疑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2.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 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財政部113042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