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訂定「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內政部1130301台內團字第113028099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