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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1.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財政部1130201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