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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賣屋 須報房地合一稅
高雄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所稱「該管稽徵機關」,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按下列順序定之:
一、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二、申報時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居住於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三、申報時無戶籍地或居留地者,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四、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表示,之前接獲民眾甲君詢問,近期將出售2016年度以後取得之高雄市前鎮區房地,但其在台無戶籍,應否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向哪個國稅局申報?國稅局表示,若房地所有權人為本國人,申報時在台無戶籍者,請向交易房地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辦理申報,若為外籍人士且無居留地址,因交易高雄市房地,則請向高雄國稅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楊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