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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歇業報稅 四個注意

    公司歇業報稅 四個注意

    公司營業情況不佳,無法繼續經營,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申報?國稅局提醒,應注意四件事情,第一、辦理稅籍註銷;第二、以貨物來抵償債務,視為銷售須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第三、應在解散、廢止或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第四,清算完結日30日內辦理清算。
    公司因故自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國稅局表示,首先,公司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時,營業人應在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第二,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國稅局解釋,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
    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當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無論取得價金、抵償債務等,都視為銷售貨物,應該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家電經銷商,因經營不善,積欠裝潢公司裝修款,裝潢公司多次催討不到,聲稱要進行法律程序,甲公司便同意以時價200萬元的家電商品抵償所欠債務,因此當甲公司發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裝潢公司。
    國稅局官員說,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不再營業,卻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向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第三,營利事業在年度中解散,應在解散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
    第四,至於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的營所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國稅局官員補充說明,所謂的「清算期間」期限計算方式分成兩種,如果是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不屬於公司組織,則自解散日起三個月為清算期間。
    2024-10-03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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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公司剛開始創立起步時,通常需要較多資金購買設備,但也導致手上資金不足,此時若有用車需求,可能會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車,國稅局提醒,第一、無法扣抵營業稅;第二、可以申報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三、若要作為銷售目的,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但二手車屬於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只要備齊資料申請。

    另外提醒,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入帳,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幾年,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

    若營業人為中古車商,購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國稅局指出,可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不過當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

    2024-10-0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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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入境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100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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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賺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又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0月間以1,600萬元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11年8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以1,800萬元出售,於出售當時該預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領得使用執照,甲君誤認該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11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另輔導免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111年度該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應於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未依限辦理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10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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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10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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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財政部啟動賦稅數位轉型服務計畫,將AI(人工智慧)運用於稅務查核,該局積極參與建置智能稅務應用系統,透過AI技術與大數據分析(以下簡稱AI選案功能),針對營業人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深入研析,輔助查審人員精準發掘可疑逃漏營業稅案件。
    經應用AI選案功能主動偵測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有顯著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掌握甲公司111年至112年間出口雜貨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2.31億元,惟同期間並無相關產品進口或國內進貨紀錄,存在進銷項差異甚大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查得該公司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乙公司卻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章情事,因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1.87億元裁處2%罰鍰374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100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國稅局已運用跨稅目資料庫及應用AI技術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明顯異常案件,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92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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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解散,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至於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範圍及時限,則依營利事業於何時清算完結而有所不同。

    依財政部89年4月10日臺財稅字第0890450265號函(下稱財政部89年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固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前述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依同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包括5月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經經濟部廢止登記,遲至113年才清算完結,並於同年度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國稅局以該公司逾期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加徵稅額另徵滯報金。納稅義務人不解,認為其係於清算完結後併同剩餘財產辦理110年度盈餘分配,且已如期辦理清算申報,並無逾期申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情形。

    進一步說明,依前述財政部89年函釋,A公司於111年經廢止登記,如其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即111年12月31日前)清算完結,則不必辦理當期決算所得及前一年度之盈餘申報(即不必辦理111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其於111年12月31日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而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則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若其至112年5月31日尚未清算完結,則需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A公司於113年6月21日辦理111年度決算申報,同年7月29日辦理111年度清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惟依其申報內容,清算完結日為113年7月23日,A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其遲至113年7月29日始辦理申報已屬逾期申報,且該案有加徵稅額,故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營利事業解散,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的範圍及時限,依營利事業於何時清算完結而有所不同,公司應多加注意,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3093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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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倘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若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品牌服飾銷售,於111年1月與百貨公司簽訂專櫃設櫃合約,合約期間3年,並約定設櫃裝潢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設櫃裝潢支出900萬元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裝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900萬元作為資本支出,依專櫃設櫃合約期間3年,平均計算每年得認列之裝修費用300萬元(900萬元÷3年),爰予以剔除本年度裝修費用600萬元(900萬元-3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

    營利事業進行修繕之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9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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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地而借款,該房地未售者,其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購買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帳列於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列為當期費用,該局爰依上開規定,將甲公司列報之利息支出1,5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額300萬元(1,5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購買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屋、土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列報,以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11309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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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實施假扣押後,仍可提供相當擔保解除執行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實施假扣押後,仍可提供相當擔保解除執行


     
    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倘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惟納稅義務人亦可提供同法第11條之1所示相當於欠繳稅款之擔保品,申請解除假扣押執行。

    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利用網路經營銷售業務,無實體店面存在,其款項之收付,均透過銀行帳戶進行。該局於稅單送達後,因銀行帳戶金額驟然減少,且甲公司名下僅有銀行存款,具高度流動性且易於移轉,為免日後甲公司移轉銀行存款,影響稅捐徵起,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甲公司於存款遭受假扣押後,為維持公司營運,乃向該局提供第三人之定存單作為擔保,並解除假扣押執行。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納,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妨害國家租稅債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9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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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外,黃金飾品之加工費,係屬勞務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但書規定,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加工服務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王媽媽為女兒準備嫁妝,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購買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純金飾品,其中7萬元為黃金售價及1萬元為加工費,該銀樓應分別開立黃金之免稅統一發票7萬元及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1萬元交付予王媽媽。
    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純金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09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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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部分所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者,除調整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2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1年1月1日以625萬元購置,估計殘值25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5年所計提之折舊120萬元【(實際成本625萬元-估計殘值25萬元)÷5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72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2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625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14萬4千元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920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