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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

    不動產交易所牽涉到的日期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收付日及發票開立日等不同日期,而上開日期有可能不在同一年度內發生,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正確房地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辦理申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為準,尚不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8筆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甲公司111年度總共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地資料共計14筆,而其中6筆房地交易所得1,500萬元,甲公司係將其列入112年收取尾款及開立發票日之年度所得,致甲公司111年度涉及短漏報課稅所得1,500萬元,該局除補稅300萬元之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實際收款日、統一發票開立日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甚而影響盈虧互抵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10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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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發票上除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倘營業人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致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情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國稅局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營業人如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第2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舉例說明,營業人甲銷售貨物210,000元(含稅)與營業人乙,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乙,經稽徵機關查獲該發票未載明營業人乙的統一編號,亦未將交易金額區分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2,000元(200,000*1%)。經通知補正後仍未補正,再處罰鍰4,000元(200,000*2%)。

    營業人自行檢視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倘有誤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者,請將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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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若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資產負債表列載預付設備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擴充產能於111年1月1日預付購置設備款,惟核其提示該預付設備款之匯款水單,受款人為與甲公司業務經常往來之乙公司,且截至112年12月底所購置設備仍未交貨,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顯有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設算甲公司利息收入354,900元(15,000,000元*2.366%),補徵稅款70,980元。

    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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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經查得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額4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所得4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8萬元(40萬元*20%)處罰,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行為,所以依所計算金額8萬元處0.3倍罰鍰2萬4千元。

    營利事業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財政部11310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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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國內營利事業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首揭認定原則亦規定,扣繳義務人若於給付該筆所得前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舉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112年度提供生產管理顧問服務與國內甲公司(即扣繳義務人),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由甲公司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甲公司依首揭認定原則,檢附生產管理顧問合約等證明文件,事先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21%(行業標準代號:7020-99其他管理顧問)及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於支付A公司該筆報酬時,爰依前揭核准之淨利率、貢獻度及扣繳率20%,計算並繳納扣繳稅款4萬2千元(我國來源收入100萬元*核定淨利率21%*貢獻度100%*扣繳率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10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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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國內營利事業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首揭認定原則亦規定,扣繳義務人若於給付該筆所得前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舉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112年度提供生產管理顧問服務與國內甲公司(即扣繳義務人),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由甲公司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甲公司依首揭認定原則,檢附生產管理顧問合約等證明文件,事先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21%(行業標準代號:7020-99其他管理顧問)及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於支付A公司該筆報酬時,爰依前揭核准之淨利率、貢獻度及扣繳率20%,計算並繳納扣繳稅款4萬2千元(我國來源收入100萬元*核定淨利率21%*貢獻度100%*扣繳率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10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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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07年6月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並於111年1月14日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111年度而非110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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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統一編號分為營業人統一編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而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是可以兌領獎金。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所以只要中獎發票買受人非前述5種對象者,皆可領取中獎發票獎金。民眾常誤解無法兌獎之中獎發票買受人,如人民團體、私立機構(幼兒園、醫院等)及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及診所等)等因需辦理扣繳所得稅作業而編配統一編號者,取得載有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仍是可以兌獎的。

    進一步說明,打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中獎發票如何兌獎,請兌領人攜帶中獎發票,同時準備「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代領人身分證件,於營業時間(請詳各金融機構官網)至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信用合作社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兌換;如二獎以下獎別、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及百元獎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兌領。

    依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實體兌獎通路及統一發票兌獎APP,僅接受自然人中獎發票兌領,扣繳單位中獎發票請務必至上開金融機構兌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3101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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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0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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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100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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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實務上發現營業人誤以為勞務買受人位於境外並取具收取外匯證明,該勞務即可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實則倘勞務之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也在境內,縱然取得外匯收入,仍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之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因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國內,即便取得國外A公司之外匯收入新臺幣(下同)63萬元,亦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範疇,該外匯收入63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3萬元(=63萬元÷1.05*5%)。

    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其服務合約,確認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報繳營業稅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100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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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個人退休時領取的退職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總額全數申報,切勿重複減除雇主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的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漏報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喔!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而扣繳單位係以實際給付之退職所得減除上開規定免稅額之餘額填報扣繳憑單,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勿再減除上開免稅額。

    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退休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計15,000,000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將扣繳憑單填載給付總額6,525,000元(已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列報退職所得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經該局查獲後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6,525,00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個人如領有退職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1131008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