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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銷售額仍須報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單數月為多數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月份,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就算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
    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額,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稽徵機關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2022年12月5日申請復業並經稽徵機關核准,但甲公司因復業後至2022年12月31日無銷售額,而未在規定期限2023年1月15日前申報2022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直到稽徵機關通知後,甲公司才在2023年2月4日辦理營業稅申報。

        官員表示,甲公司當期雖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因逾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國稅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

        國稅局補充,依營業稅法規定,業者未報營業稅,逾期30日內每兩日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能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高不能超過1萬2,000元;超過30日未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當其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逾規定期限始才申報,就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行為罰要件,提醒營業人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遭處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陳姿穎
    圖片:五月盛開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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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憑證

    一、工商憑證定義:工商憑證IC卡是公司、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用來作為網路上身分驗證用,
            並提供下列安全認證服務,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一) 可以鑑別及確認使用者的身分,防止發生網路冒名的行為,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二) 避免當事人否認進行網路交易的事實。
        (三) 確保資料在網路傳輸過程中內容不外流。
        (四) 避免往來、交易資料在網路傳輸中被偽造竄改。
    二、憑證效期:
        (一) 工商憑證「正卡」、「附卡」或「非IC卡」效期皆為自「簽發日期(發卡日期)」起算5年,
                到期後憑證即自動失效,持有即期工商憑證用戶可於憑證到期前60個日曆天內重新申請。
        (二)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專屬授權憑證效期為自「簽發日期」
                 日起算1年到期後憑證即自動失效。新申請之憑證效期將自「該張憑證自身之簽發日期
                 (發卡日期)」起算,而非接續舊有效日期。
    三、憑證申請費用:
         (一) 工商憑證正卡於使用期限內只能申請1張,附卡及非IC卡則沒有申請張數限制,
                使用請依各應用系統的管控規定辦理。
         (二) 工商憑證(正卡、附卡及非IC卡類)每張需工本費420元,且需自行添購讀卡機搭配使用。
         (三)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專屬授權憑證試辦期間無需費用。
    圖文出處:我的E政府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57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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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前要登記新制網路銷售稅籍

    北區國稅局指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規定
    輔導期間將結束,去年12月31日前已登記稅籍且
    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在今年4月30日前依新制規定,
    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並在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
    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營業人若未在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將處1,500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申請
    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在事實發生日起
    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因此,營業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
    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
    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
    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在2023年
    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都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官員表示並提醒新制稅籍登記四個月輔導期間將屆滿,
    從5月1日起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
    可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

    另外,依照規定只要網路銷售當月達營業稅起徵點,
    以貨物來說8萬元、勞務則是4萬元,就需辦理申請稅籍登記。

    簡單來說,就是網路賣家在4/30前去申請
    稅籍登記(開公司或行號),否則會被罰款~


    文章出處:經濟日報/ 陳姿穎
    圖片: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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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發票竟藏「跳躍的兔子」 背後用途曝光

        統一發票每兩個月開獎一次,但多數人似乎
    只在意上面的號碼,很少人認真看過發票的設計。

       一名女網友以「統一發票上有生肖」為題發文
    她透露最近在對獎的時候,發現發票上
    有一隻跳躍的小兔子,而3-4月份的發票,
    則是一隻不同姿勢的兔子,不知有沒有人發現過?
    事實上,傳統紙本發票上的圖騰是「團花」,
    每年以12生肖為主題,每兩個月就會有新的設計,
    用過的就不會再出現。此外,團花的花紋線條非常細微
    顏色也是特別調配的,無法掃描或複印重製,
    目的都是為了增加防偽功能。
        原來是這樣,大家長見識了!
    文章出處: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圖片出處:D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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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父過世 勞退金是否併入遺產稅?國稅局解惑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及孳息,
    是否會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官員表示,
    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所有,
    應在死亡時,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官員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
    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
    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
    因此退休金自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
    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遵守《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舉例,王先生的爸爸近日過世,
    留下房地以及銀行存款,另外
    還有王爸爸的退休金。王先生在申報遺產稅時
    誤以為退休金不屬於財產,因此漏報,
    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國稅局補稅。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
    被繼承人遺產應以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
    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
    除了退休金外,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
    收取的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
    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
    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
    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文章出處:經濟日報/ 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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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訣竅 : 捐贈對象 牽動抵稅上限

    每年綜所稅申報前後,總會冒出許多報稅疑難
    雜症其中捐贈是否能抵稅以及捐獻的金額
    是否能全額減除,是許多民眾心中的疑問。
    捐贈項目的扣除額,不同的受贈對象,
    可減除的金額限制不同,
    若民眾捐贈公益、慈善機構等,
    以綜合所得總額20%為上限列報扣除;
    對於國防、勞軍及對政府捐獻,
    則可全額減除,不受金額限制。
    綜所稅申報是以綜合所得淨額依適用稅率
    (5%、12%、20%、30%、40%)計算應納稅額。
    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一般扣除額的減除,
    可自行就「標準扣除額」或
    「列舉扣除額」兩種方式擇一採用。
    若採「列舉扣除額」,其中在捐贈項目的
    扣除額,不同的受贈對象,可以減除的金額
    限制不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
    受扶養親屬捐贈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限度內列報扣除,而對於國防、
    勞軍及對政府捐獻,則可全額減除,
    不受金額限制。

    如去年為協助烏克蘭難民,外交部洽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專戶,專戶資金
    與賑災基金會會務完全分離,個人對該專戶的
    捐贈,可視為對政府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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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果後續要恢復營業,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停止營業。

    國稅局官員指出,稅籍登記用途為供報繳營業稅,無論申請公司或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外,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辦理稅籍登記時,所需申辦文件有五項,包含一、營業人設立事項表申請書;二、負責人身份證、戶籍謄本及影本一份;三、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一份;四、公司組織及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外,營業人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且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最重可停止營業。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A商號在2020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A商號負責人甲先生的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0餘萬元。國稅局除了通知A商號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圖文:經濟日報/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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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車禍請24小時看護,不能報醫藥費還能怎麼報?

    杜先生(化名)的母親110年車禍住院一段時間,恰逢疫情三級、二級警戒,期間杜先生請專人24小時看護。111年申報綜所稅,報了38萬多元的看護費,被台北國稅局剔除,補稅7萬多元。

    國稅局剔除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看護費的收據是由看護公司開的,不是醫院開的,而這點被立法委員質疑。

    立委江永昌上周(15日)質詢財政部長莊翠雲,衛福部111年度試辦住院整合照護計畫,有一小部分看護費由醫院開立,今年5月報稅時可以列舉扣除嗎?莊翠雲答覆:「要向衛福部了解。」

     

    母病請24小時看護 非醫院開立收據遭剔除

    看護費被國稅局剔除,杜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他向國稅局表示,看護支出發生的地點就在醫院、在住院治療期間,母親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必須有專人照顧,這是恢復母親健康的必要支出,應屬醫療行為的一部分。他並表示,自己不是虛報,他有收據。

    台北國稅局駁回杜先生的復查案,明確答覆,看護費不屬於綜所稅中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無法列舉扣除。

    官員說:「實務上的判定很簡單,先看收據是不是醫院開的?結果不是,開立收據的是一家看護公司。」即便,這家看護公司在醫院中設個了聯絡點,看護公司畢竟不是醫院。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官員說,所得稅法並沒有定義醫藥費,但付給誰卻有明訂,一定要付給醫院才可以算。

    杜先生列報38萬多元,列報時是連同其他醫藥費申報一個總數,說明這38萬多元是看護費的,是在收據中。這樣有沒有機會逃過國稅局的眼睛?官員說:「一定會被挑出來。」這是電腦的工作。

    國稅局會交由電腦比對報稅資料與醫院上傳給稅捐機關的資料。官員說,杜先生申報的看護費不在醫院上傳資料中,電腦會跳出異常。

    稅法唯一容許看護費 僅在長照扣除額列報

    接下來是人工檢視,官員說,稅務員發現這異常的38萬收據不是醫院開立的,不屬醫藥費,予以剔除。「其實杜先生在查調母親所得的時候,應該就發現,38萬元的看護費不在查調所得細目中。」

    可能是因為疫情的關係,家人住院,探病不方便,看護和照顧管得更嚴,官員說:「納稅人以為,相關規定可能因疫情而放寬,」到目前為止,沒有放寬,看護費不能列舉扣除。

    官員指出,雖然稅法沒有定義醫藥費及生育費,一般有共識,治療才算醫療行為,相關費用才算醫藥費,看護費用不包括在內。

    稅法上唯一容許列報看護費,只有在長照扣除額中列報。不過,杜先生是屬於被排富的一群,因為他適用20%的稅率,即便未來母親能申請到長照服務,他也無法申報長照扣除額。

    回到立委質疑的問題,立委指出的看護費可能列舉扣除,又是怎麼一回事?疫情期間曾爆發看護、病患、護理人員交叉感染,衛福部考慮將看護納入醫院管理,去年推出試辦計畫,挑一些試辦醫院、試辦病床,部分看護費由健保給付,於是,「看護費的收據是醫院出具的,可不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不知道這回事。部長莊翠雲承諾,會向衛福部了解。

    江永昌指出,如果試辦計畫擴大,相關問題會越多越大,財政部要儘早因應。列舉醫藥費的立法意旨在減輕人民就醫的必要負擔,考量看看是否放寬住院的看護費也納入醫藥費。
    出處:經濟日報 徐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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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熱式菸品 從高計稅 4/1開始

    有意產製或進口加熱式菸品的業者留意了,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菸酒稅法》修正案自4月1日上路,加熱菸將根據每公斤或每千支1,590元從高計稅課徵,提醒業者務必誠實申報。

    舉例來說,廠商在國內產製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加熱菸,每千支重量為0.8公斤,若按千支計算,稅額為1,590元,若按公斤計算,稅額為1,272元(1,590元×0.8=1,272元),採從重課徵,應以千支為計稅單位,每千支1,590元。

    財政部表示,菸稅計算方式採一致性規範,都是依據重量或支數從高課徵,政院已核定相關計算方式皆自今年4月1日施行。廠商若有意產製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
    圖文:聯合報/ 許政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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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歲男病逝!勞保繳24年卻充公 2原因曝光

    桃園一名男子連續繳勞保24年,卻在年滿55歲前因病去世,家屬想替他請領勞工給付時,卻遭到勞保局拒絕,這讓家屬質疑「繳24年保費往生,勞保金卻充公」,對此,勞保局以2個理由說明
    據了解,桃園一名中年男子投入職場以來,都以最高級距投保勞工保險,直到他52歲時離開職場,期間不間斷的繳了24年,後來在2021年時因病去世,距離55歲可以申請老年年金只剩半年,他的家人本也以為可以申請勞保給付,沒想到卻遭到勞保局的拒絕。
    勞保局以這名男子「退保時未滿55歲,且投保未滿25年」為由拒絕給付。根據勞保條例第58條規定,申請勞保年金的當下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年滿50歲且已投保25年」或「年滿55歲且已投保15年」,除了以上兩點以外,若投保人在投保期間因病離職,且在1年內離世,也會有相關給付可以申請,無奈該名男子3個條件都不符合,才會發生繳24年勞保,卻一毛都拿不到的事。
    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曾在《錢線百分百》中提起這個案例,他先是解釋所謂的充公,其實並沒有充公,這筆錢最後會回到勞保的基金回饋民眾,而這一個案兩個條件都只差一點,孫友聯認為,這就是制度的問題,他也說這個案所發生的問題蠻常見,但勞保與一般的商業保險又不同,勞保屬於社會保險,更為強調社會公平性,而不是個人公平性。

    孫友聯進一步指出,這個個案除了「未滿55歲」、「投保年資未滿25年」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他死亡的時候,已經沒有投保勞工保險,就連勞保條例第20條「加保期間因病離職一年內往生」都無法申請,一切的原因都可歸咎於,這名桃園男子死亡的時候非加保時間,他也表示,這個個案真的太巧合,把一切原因都集中在一起,而他也強調,「在保」真的很重要。此外,他還提到,以一般民眾來說,如果沒保勞保,那就會有國保(國民保險年金),可以一次領取5個月的喪葬給付,所以提醒民眾,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單還是要去繳納。
    勞保退休金的新制度也是大家非常疑惑的議題,勞保局在《痞客幫》上指出,參加勞退新制的勞工,只要年滿60歲,也不管是否還在工作,都可以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完成後將申請書寄到到勞保局,就能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或是使用自然人憑證(須備有讀卡機)到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就可以透過網路申請,兩種方法都不需要透過單位辦理。
     

    同時考量勞工退休金是作為勞工退休後,維持生活所用,所以勞工必須年滿60歲才能申請,但有三種狀況可以提前請領退休金:
    1.勞保被保險人已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3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
    2.國保被保險人,已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3.非勞保或國保被保險人,符合上述2類給付的請領條件其一者(須檢附有效期限內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若勞工領了退休金後再度投入職場,那麼下次在請領退休金需隔1年,例如,勞工於112年3月21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須等到113年3月21日後,才可請領續提退休金。
    圖:翻攝自勞工保險局 臉書
    文: 東森新聞/ 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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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贈社福團體物資須開發票、課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給街友或相關社福團體、公益組織,要留意營業稅課徵和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官員表示,營業人可由購入貨物時,是否已決定作為捐贈使用來認定,因購入貨物目的用途不同,營業稅課徵和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會產生差異。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要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不過依營業人購入該貨物目的或用途不同,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處理方式會有所差異,國稅局列出常見的兩種方式。

    第一種,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作為捐贈使用,並以捐贈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規定,未申報扣抵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免開立統一發票。

    第二種,營業人以其自行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原本不是供捐贈使用,是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時,應在轉作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電暖器20台,每台時價新台幣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甲公司應依時價10萬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的統一發票,且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的稅額,不能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之後甲公司又購買10條棉被一共2萬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為捐贈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10條棉被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來源: 經濟日報/陳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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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能家電退稅 六個月內申請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每台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貨物稅,但要注意申請期限,以購買日的次日起六個月內為限,逾期申請就不能退稅。

    國稅局舉例,A先生在2022年6月25日向B公司購買節能新冷暖氣機一台,並取得B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A先生最晚應在2022年12月26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不過A先生遲至2023年1月6日才提出申請,因為已超過6個月內申請的規定,因此無法享有退稅優惠。

    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若要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務必在購買日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以維護權益。

    官員表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採用線上申請管道,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申請直撥退稅,還可使用收件編號,隨時查詢案件審查進度。

    來源: 經濟日報/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