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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自113年1月1日生效,調高業者罰鍰額度上限為300萬元

    為強化貨物移動安全,防杜調包走私衍生之嚴重後果,維護國內治安及國人安全,立法院於111年4月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第86條修正案,經總統於同年5月11日公布,將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該條規定之罰鍰額度上限由新臺幣3萬元提高至300萬元。為使海關對前揭業者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有一致性準據,財政部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86條規定裁罰原則」,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基隆關指出,裁罰原則對貨棧及貨櫃集散站違反各辦法(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與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之違規行為態樣,審酌其應受責罰程度,按違章行為性質區分3類型,分別訂定相對應之裁罰基準於附表;各類型裁罰基準,依業者於最近1年內之違規次數,裁處警告或累進之罰鍰;裁處罰鍰時,並應依所定加權事實(包含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及短少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之加權事實),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倘違規狀態持續有改正必要時,並應命限期改正。
    該關進一步說明,裁罰原則尚對發布生效前及生效後違規案件之適用原則、違規次數之採計方式、違規案件不適用附表之情形及行為後附表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等均予明訂,期能確保海關裁罰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財政部113010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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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高雄國稅局說明,配合前開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600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進一步補充,112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112年度1至11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113010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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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三步驟(判斷適用範圍、計算投資收益、避免重複課稅)

    我國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CFC制度係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CFC以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規定營利事業將其持有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認列CFC投資收益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為協助營利事業瞭解CFC適用範圍、CFC投資收益計算及避免重複課稅規定,茲將CFC制度簡要歸納以下三步驟:
    一、判斷CFC適用範圍:
    (一)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CFC。
    (二)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依我國現行規定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法定稅率不超過14%。
    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述1及2規定判斷之。

    (三)豁免門檻規定: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倘CFC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即可排除適用。


    CFC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如營利事業持有多家CFC且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投資收益。

    二、計算CFC投資收益: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CFC當年度盈餘-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自112年度開始)核定各期虧損】*直接持有比率*持有期間。
    三、避免重複課稅方式:
    (一)屬已依規定認列CFC之投資收益,以後年度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
    (二)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申請扣抵或退稅。
    (三)計算處分CFC股權損益時,可減除已認列投資收益。
    財政部112102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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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其安裝或布署地點尚須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前揭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惟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前揭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亦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該局依法剔除補稅。
    財政部113011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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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之買賣而取得之房地,於申報贈與稅時,因無法提示買賣價金給付證明,而核定為「一般贈與」案件,日後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嗣後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惟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嗣後李君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以其係為贈與取得,爰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房地現值重新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之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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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貨送贈品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的
    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
    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
    進口或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
    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當這類無償移轉的貨物,是屬於供本業及
    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
    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
    免費換修零件,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
    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當這類無償移轉的貨物,
    是屬於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
    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
    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為簡化作業,
    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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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人士賣屋 須報房地合一稅

    出售房產,但在台無戶籍的外籍人士,也須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本國房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在台有無戶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高雄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所稱「該管稽徵機關」,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按下列順序定之:

    一、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二、申報時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居住於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三、申報時無戶籍地或居留地者,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四、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表示,之前接獲民眾甲君詢問,近期將出售2016年度以後取得之高雄市前鎮區房地,但其在台無戶籍,應否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向哪個國稅局申報?國稅局表示,若房地所有權人為本國人,申報時在台無戶籍者,請向交易房地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辦理申報,若為外籍人士且無居留地址,因交易高雄市房地,則請向高雄國稅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楊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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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領獎被歸戶 系統自動揪大量小額中獎發票追回獎金

          統一發票連最小獎200元都很難中,因此出現「洗發票魔人」,以頻繁的1元等極小金額模式消費取得大量統一發票,增加中獎機會,這類行為會被認為是不合常規的交易方式,財政部依法不發給獎金。財政部稽查方式曝光,中獎人領獎時都須提供身分證核對,中獎人資料透過系統歸戶,就能查出誰可能是洗發票魔人。

        以最常兌領中獎發票的超商為例,兌獎時店員會掃身分證條碼,不論中獎人是在哪裡兌的獎,系統都是以身分證字號做歸戶統計,只要財政部設定好異常條件,系統就會自動挑出疑似不合常規的交易,接著就是交由國稅局稽徵所展開調查。就算是收銀機發票,要領獎時也要提供身分證核對,一樣躲不掉。

    員林稽徵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以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稽徵機關會追回獎金。

    稽徵所舉例,民眾如果多次在加油站以10元為1單位連續結帳取得雲端發票,或於賣場單次購買新台幣1元購物袋或低價商品,並以1件結帳一次取得發票,且對中獎金發票達一定張數者,若無正當理由可說明,國稅局就會追回獎金。

    不過,會被歸戶的只有中獎的統一發票,如果洗發票魔人手氣太差,中獎張數未達稽查臨界點,就不會被系統挑出啟動調查,頂多就是造成店家困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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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介不動產佣金 要報綜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得到的佣金收入或酬勞,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的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近來房地市場推建案,團購買屋興起,另外,預售屋也盛行紅單交易,現行紅單交易多由無牌的個人仲介承攬。因此,若個人仲介收取建商給付的紅單酬勞屬於佣金收入,個人仲介也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課稅。

        國稅局指出,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而仲介人取得佣金收入後,如沒有辦法提出仲介時所花的各項成本憑證,則可依財政部發布一般經紀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20%,按佣金收入,以20%計算為必要費用,餘額就視為仲介所得額,須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當然,如能舉證磋商時油資、電話費、影印費、雜費等認列支出,且核可採計超過20%佣金金額,則可以列舉方式較有利中間仲介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顏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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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銷售達八萬 需登記稅籍

    雙11購物節已展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貨物新台幣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舉例來說,老王於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2022年10月開始於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但同年11月為雙11購物節優惠活動,銷售量爆紅,光單月銷售額即有50萬,結果該局查獲老王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間銷售額高達817萬元,卻沒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外,還得依營業稅法處罰鍰20萬,得不償失。

    舉例來說,老王於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2022年10月開始於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但同年11月為雙11購物節優惠活動,銷售量爆紅,光單月銷售額即有50萬,結果該局查獲老王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間銷售額高達817萬元,卻沒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元外,還得依營業稅法處罰鍰20萬,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顏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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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販賣機 應逐筆開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已在2021年修正發布,每月超過20萬營業額的店家,如果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實務需要,2021年12月31日以前就設立的食品類販賣機,有六年緩衝期免罰;2022年1月1日以後且在辦法修正頒布前設立的食品販賣機,有一年緩衝期免罰。所有停車費繳費機則一律以一年免罰為限。

         財政部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新法上路時國稅局曾規劃二色專屬標示貼紙貼在販賣機上,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一年及六年輔導期。現已超過一年,如你目前看到紅色貼紙的販賣機不開發票,那就是違法了。但財政部官員也說,目前以輔導先於處罰的方式,要求開立統一發票,一年多成效不錯,尚無因此受罰商家。

         而百貨公司、超商賣場及書局等場所擺放各式寶可夢等卡片自動販賣機,由於屬娛樂稅法所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須另外再課徵娛樂稅。經營卡片自動販賣機娛樂設備的營業人,須於經營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稅捐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得被罰新台幣15萬以下罰鍰。

         財政部重申,對於自動販賣機,各地區國稅局針對營業稅、地方稅捐處針對娛樂稅,未來仍不定期實地訪查,掌握營業人開發票與登記情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稅務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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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公司損益並防杜違反營利本旨,若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若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項2億元、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將3億元資金貸與甲君使用並約定利率1%,當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就借入款2億元部分,按借入及貸出資金利率之差額,核減利息支出400萬元【2億元*(借款利率3%—貸出款約定利率1%)】。另貸出款超過借入款1億元部分,應再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與貸出資金約定利率1%之差額,設算利息收入136萬6,000元【1億元*(2.366%—1%)】,調增課稅所得536萬6,000元。
    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應自行依貸出資金來源性質,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另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載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可供查閱運用。
    財政部1121024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