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1130216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2號令
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1130216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2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