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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訂定「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11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1130216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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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雇主給付員工教召期間薪資,得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下稱雇主)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該局說明,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等規定,後備軍人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所屬雇主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雇主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雇主依上開規定給付其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該局進一步說明,員工接受召集期間如適逢例假,因無出勤義務,雇主自無須給予公假,例假期間所給付之薪資排除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月薪制員工〔月薪總額60,000元,1天薪資2,000元(60,000元/30天)〕,甲君於112年4月間接受14天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天,另10天為與A公司原約定之工作日,A公司應給予公假,而A公司於甲君召集請假期間給付之薪資2萬元(=2,000元*10天),除可全數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等於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這部分支出可自所得額中減除3萬元(20,000元*150%)。
    該局特別提醒,雇主欲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解召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財政部11302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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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2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轄區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之門檻調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至2千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千萬元。
    (二)新北市:4千萬元。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
    (四)其他地區:2千萬元。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未來該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交易情形,滾動調整該標準,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情,俾落實健全房市政策目標及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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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財政部113021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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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買賣業原則上係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然營業人如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受人事後未依限支付價款,因貨物既已交付,依財政部75年9月27日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釋規定,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30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銷售商品與乙公司,雙方約定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款,並於每月月底支付貨款10,000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於當日開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合計10,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剩餘貨款110,000元,無論乙公司有無依約定按月支付10,000元,甲公司均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有未按期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財政部113021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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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辦扣繳 將改向公司問責

    立法院將於20日開議,財政部昨(15)日表示,新會期將有三大優先法案,包括《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案。其中所得稅法要優化扣繳制度,將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問責對象,從原本為公司負責人,改為公司本身。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以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若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
    過去曾有興櫃公司因一時疏忽,在給付大陸公司貨款時漏未辦理扣繳,被國稅局查獲,這筆帳算到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公司董座頭上,被國稅局開罰上億元,這位董事長大喊吃不消,後來打官司進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也認為國稅局罰太重。
    由於外界屢次質疑,以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責任過鉅,有失衡平,財部啟動所得稅法修法,將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的公司負責人,改為給付所得的公司、機關、團體等組織。
    此外在日本商會建議下,修法給予非居住者扣繳時限彈性,比照居住者相關規定,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舒緩非居住者扣繳作業負荷。
    另外針對已扣稅、但未填報憑單的罰則,原硬性規定按扣繳稅額20%處罰,修法後給予彈性,國稅局可按照違章情形,在法定的1,500元至2萬元間裁罰,不硬性規定須裁罰20%。
    第二項優先法案為營業稅法修法,明訂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依限上傳到電子發票平台,提升相關規定的法律位階,同時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可按次處罰。
    財政部表示,這項修法可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有助會計師、記帳士利用電子發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的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第三項為海關進口稅則,是要履行台灣與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的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原產自馬紹爾的農業及工業產品共稅則3,043項,修正關稅稅率至免稅。
    2024-02-16 00:3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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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前揭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在所不論。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度與A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其租賃所得,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
    財政部113020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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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財政部11302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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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70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40萬元〔(700萬元-0元)/5年=14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100萬元〔(700萬元-0元)/7年=10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40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11302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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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結果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產生投資損失時,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減除所得額,但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來計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甲公司表示,是其100%投資的乙公司在2021年結束營業,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甲公司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

    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在2016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清算後取回300萬元,因此投資損失僅600萬元,隨後剔除損失4,100萬元並補稅820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當被投資事業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的話,不能列報。


     國稅局營所稅2024-02-02 03:00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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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下列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財政部113020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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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繳給付釐清身分 稅率有別

     疫情期間不少民眾戶籍遭到遷出,也因在國內居留天數不足,導致成為稅務上的「非居住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等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時,要留意給付對象的稅務身分,非居住者、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稅率有別。



    稅務居住者定義



    高雄國稅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常見的扣繳義務人像是公司、協會等。

    國稅局表示,扣繳率會根據所得類型、給付對象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款項時,對方是否為台灣稅務居住者,是相當重要的資訊之一。

    依據《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解釋令規定,所謂「居住者」,是指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年度內居住滿31日,或是居住一天以上、未滿31天且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謂生活經濟重心在境內,例如享有健保、勞保等社會福利,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國內,或是有在境內經營事業、管理財產等狀況,稅局會綜合考量。

    而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則應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才能算是居住者。

    國稅局指出,若不符合前述居住者身分定義,就屬非居住者,若有產生應扣繳的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給付款項時,要留意所適用扣繳率,以免稅款扣取錯誤。

    舉例來說,甲房東將房屋租給乙房客,乙房客為營業人,每月給付甲房東租金5萬元,甲房東稅務身分原為居住者,乙房客在付款時應扣稅10%,也就是5,000元。

    後來受疫情影響,甲房東旅居國外滿兩年未入境,在2022年被遷出戶籍,成了非居住者,乙房客在支付租金時,應依非居住者適用扣繳率20%、扣繳1萬元稅款給國庫,並在給付租金起十日內繳清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近兩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納稅人稅務申報可能產生變化,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時,應留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

    2024-01-31 01:18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