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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發生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列報投資抵減應納稅額時,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所規範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公司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爰倘其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例行性檢驗、消費性測試及市場調查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300萬元(2,000萬元*抵減率15%),經該局審核其研發計畫及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研發紀錄等資料,查得部分研究發展人員之工作內容尚含括生產單位品質檢測、市場需求調查、消費者滿意測試等,因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予以剔除所列報該等人員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1,000萬元,補徵稅額150萬元。
    財政部113022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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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亦即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至112年8月間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109年6月至9月銷售額均為8萬元以下,同年10月起銷售額為9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於109年6月至9月之銷售額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10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查獲後就其109年10月至112年8月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4萬餘元,並就漏稅額處1倍罰鍰。



    財政部113022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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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留意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科目之餘額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須轉列其他收入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近日查核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帳款科目計新臺幣(下同)600餘萬元,包含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100萬元,尚未支付,因已逾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時效2年之規定,爰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該筆應付未付金額100萬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調增課稅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元。
    財政部113022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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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因此,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未來出售時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8月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1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於112年5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使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或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113022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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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應俟實現時方得認列

     


     
    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應俟實現時方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外幣兌換虧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現者始能列報,倘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失,不得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爰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應收或應付帳款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財務會計之規定,依年底匯率進行外幣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為兌換虧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外銷貨物以美金及歐元計價之應收帳款依110年底匯率評價而發生之帳面差額。惟該兌換虧損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之兌換虧損。依前揭規定,不得列計損失,案經該局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兌換虧損800萬元,補稅160萬元。
    財政部113022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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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關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臺北關籲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強化個資保護安全措施
    為落實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關務署已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臺北關籲請所轄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個人資料之管理及保全。按安維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規定,依關稅法登記之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若發生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通報關務署,另於事後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臺北關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保有個資檔案之業者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未訂定安維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0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為確保業者遵循相關法規,海關已將個資安全維護納入行政檢查項目,籲請業者妥適保存個資保護各項紀錄,以利查核。
    財政部11302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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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財政部113022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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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退貨並復運進口,毋須追補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但應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營業人外銷貨物經海關報關出口後,嗣後因貨物品質不佳或其他原因發生退貨情事,原退稅款毋須追補,但仍應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該局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其因銷售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倘發生外銷貨物因銷貨退回並復運進口時,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規定,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及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復運進口金額填報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9月20日外銷貨物一批予國外公司,並於當年申報112年9-10月零稅率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退還溢付營業稅5,000元;倘發生外銷之貨物因型號錯誤,國外公司於12月10日將貨物退回,並經甲公司復運進口,甲公司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於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填報100,000元,原退稅款5,000元毋須繳回;經加總計算後,如112年11-12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以免影響其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雖毋須追補原退稅款,但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計算出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

    財政部113022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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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其中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餘均應依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仍應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並視該營利事業有無補辦結算申報,依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或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未依限辦理A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催報後已補報,經國稅局核定A商號課稅所得額250,000元,該商號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定之所得額按111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10%滯報金5,000元(課稅所得額250,000元*稅率20%*10%)。甲君對加徵滯報金不服,主張A商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申請復查後,遭國稅局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駁回。
    財政部1130221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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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能家電退稅 溢領須退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9)日表示,民眾購買節能家電若已申請退還貨物稅,後來卻又發生退貨狀況時,記得要向國稅局繳回退稅款或撤銷退稅申請,以免因一時不察而觸法。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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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舉例說明,王小姐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底(即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網路賣家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財政部113021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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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財政部1130205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