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專業資訊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32.jpg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113.04.15財政部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31.jpg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外籍員工屬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申報方式有區別


     
    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俟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183天,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由該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依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同會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反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非居住者)。扣繳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單位給付予居住者各類所得,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A公司於113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又甲君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41,205元(27,470元*1.5)〕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2,400元),應於10日內即113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向國庫繳納,並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嗣後甲君於113年度居住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公司113年度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甲君114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
    財政部1130412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30.jpg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快遞業者遵守併袋通關規定


     
    臺北關表示,近來空運快遞貨物專區時有查獲來自大陸進口快遞貨物併袋夾藏未申報情形,該關提醒業者,漏列艙單及併袋內有貨物未申報分號,因事涉違規私運貨物,海關將依規定裁罰。該關進一步表示,承攬民眾網購貨物之快遞業者,切勿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走私,倘經查獲,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貨品主管機關法規予以裁處;案涉刑事責任者,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此外業者利用併袋通關違法夾藏違禁品,或貨物重量、外袋、面單及標示不符併袋規定,抑或將非電商貨物併袋通關等違規情事,海關將視情節輕重,取消或停止一定期間併袋通關資格,以維護快遞通關秩序。
    財政部1130411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8.jpg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分支機構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已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應由總機構就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合併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該局說明,已申請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額,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及明細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未依規定申報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營業地址設於臺北市,112年1月至2月銷售額未依限向該局辦理申報,經該局通報總機構甲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查得甲公司於該期間已就自身銷售額及乙分公司銷售額加總後金額,辦理112年1月至2月(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爰該局就乙分公司未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一節,按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在案。
    該局提醒,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總機構除應將總、分支機構銷售額合併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額外,分支機構亦應申報銷售額,不因總機構核准總繳而免除申報銷售額之義務,如有相關疑義。
    財政部1130408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9.jpg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每人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本人獨立申報/夫妻申報)及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2萬元(超過70歲之本人、配偶及直系尊親屬為13.8萬)、12.4萬(夫妻申報為24.8萬)及20.2萬元,於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除此之外,每人薪資特別扣除額上限以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111年度相同,為新臺幣20.7萬元。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家戶人數包含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如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做為額外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的外僑居住者,如果在年度中離境後不再返台,要在離境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在台居留天數比例計算。
    財政部1130403新聞稿
     
  • View More 0404.jpg

    強震災損看這!財政部「9大稅捐可減免」綜所稅也在列 申請方式快看

    強震災損看這!財政部「9大稅捐可減免」綜所稅也在列 申請方式快看
    花蓮近海今(3)晨發生規模7.2強震,各地陸續有大小災情傳出。財政部表示,針對民眾因此造成財產損失,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9大稅捐可減免,提醒民眾務必在申報期限內申請。
    財政部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圖/財政部)
    以綜所稅而言,民眾可申請「個人災害損失」,須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個人災害損失;營所稅則申請「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填具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或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向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災損。
    此外,若房屋毀損三成以上,也可填具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於災害發生日起的30天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或報廢,可填具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解說。
    三立新聞網2024年4月3日 週三 下午12:30記者王翊綺/台北報導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7.jpg

    核釋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若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6.jpg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2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2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2年度,109、110及111年度之盈餘如於112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09、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2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09及11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09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1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蔡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5.jpg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4月1日啟動

     


     
    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4月1日啟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3)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該局說明,本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之重點包括營業人是否短漏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交易等。另為促使黃金路段、具高人氣聲量商店、夜市商圈等營業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等營業人亦列為查核重點。該局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倘有因一時疏忽致造成逃漏稅捐者,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除同法第41至45條之處罰。該局並建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簡單易懂的圖卡或影片方式提供網路交易應注意的稅務相關資訊。
    財政部1130326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20.jpg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特殊會計年度或由特殊會計年度變更為曆年制),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第101條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採7月制(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自111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依前開規定,甲公司109年度(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原屬會計年度(7月制),於111年11月1日至30日辦理申報。另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則應併入變更後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亦即甲公司於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11年度(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辦理申報。
    財政部1130321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19.jpg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2年度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申請;另應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依抵減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者,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經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申請及申報程序缺一不可。
    財政部1130320新聞稿
  • View More LINE_ALBUM_畫家的畫作_221108_18.jpg

    國稅局首創「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一站式服務」民眾申辦社會住宅免奔波

    國稅局首創「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一站式服務」民眾申辦社會住宅免奔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承租社會住宅更優質的服務,該局中和稽徵所首創與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新北住都中心)跨域合作,共同辦理「一站式查詢所得及財產」便民措施,免去民眾先至國稅局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再到社會住宅管理中心申辦,來往奔波之苦,以強化在地民眾申請承租社會住宅的便利性。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改善居住環境,落實居住正義,政府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興建社會住宅,為照顧弱勢族群,社會住宅的招租以所得較低或無不動產者為主,想要申請社會住宅的民眾,須至國稅局申請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所得及財產資料。為提供民眾更便捷的查詢服務,該局中和稽徵所主動與新北住都中心合作,提供「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一站式服務」,申辦民眾可直接授權新北住都中心代為查詢其家戶成員的所得及財產資料,節省民眾舟車勞頓的時間及成本。

    該局說明,新北住都中心113年2月29日正式公告,新北市113年度首批社會住宅(包括土城大安、土城永和、板橋江翠、土城明徳2號、五股成州、新店央北及三峽國光等7處)辦理聯合招租作業,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12日起至同年4月11日止,申請時應檢附由國稅局核發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再併同其他證明文件,始能完成申請送件作業。民眾只要於社會住宅申請書中授權新北住都中心代為向國稅局查詢所得及財產,並於「查調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授權書」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相關資料加蓋印章或簽名,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授權新北住都中心批次代為向該局中和稽徵所查詢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所得及財產資料,免去至國稅局查詢資料舟車勞頓的不便及查詢等待的時間。

    該局籲請,向新北住都中心申辦社會住宅的民眾,多利用「查詢所得及財產資料一站式服務」,授權新北住都中心向國稅局查詢資料,省時省錢又方便,一舉數得。

    新聞稿聯絡人:中和稽徵所   郭股長聯絡電話:(02)22436789轉201
    發布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