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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前後任負責人應留意各自的營業稅申報時點


     
    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如有變更負責人,變更當期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申報期限分別申報及繳納營業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如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13年4月6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3年4月20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3月1日至4月5日)的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3年5月15日前,申報113年3—4月期(期間113年4月6日至4月30日)的營業稅。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變更當期的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逾期將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
    財政部113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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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保護基礎農業政策及農民之利益,並提升農產品之附加價值,對於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茶農自產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茶農除自產自銷茶葉部分外,另購買茶菁加工成茶葉後出售,則應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茶農阿明有十甲地,每年可生產3萬台斤茶葉銷售,因阿明烘培手法精良,消費者反應熱烈,阿明為增加收入,另自其他茶農購買2萬台斤茶菁加工,該2萬台斤茶菁加工而成的茶葉非屬農民自產自銷,其為應稅商品,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茶農銷售非自產自銷茶葉,未辦理稅籍登記課稅者,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113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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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應如何申報

    樣品及贈品等無交易事實的出進口貨物應如何申報
    基隆關表示,近來查獲商民因出口屬無交易事實的樣品、外貨退回或賠償品等貨物,出口人認為未向國外買方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貨價,因涉低報貨物價值,致遭裁罰。基隆關說明,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出口貨物價格應以輸出許可證所列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另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規定,申報「禮物、贈品、樣品、調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FOC」(Free of Charge)或「0」。因此,倘出口貨物無交易事實,依前開規定,該貨物價格仍應以輸出口岸實際價值申報,不得因無收取價款而隨意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無商業價值貨物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的進口廣告品及貨樣,免徵進口關稅,惟超逾前述金額的廣告品及貨樣,仍應依規定課徵進口關稅。另關稅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該「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倘為無實際交易事實的廣告品及貨樣,且超過免稅限額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並據以課徵稅費。
    財政部113050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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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地,出售房地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李小姐詢問,其配偶於109年去世,遺有99年購入之房地,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113年準備出售該房地時,究竟是申報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該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地,於日後交易時係屬於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係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然因李小姐是出售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地,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該局以李小姐之問題為例進一步說明,李小姐的先生取得該房地的日期為99年,109年過世時,李小姐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房地,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取得日為配偶原取得該房地之日,即99年(在104年12月31日之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倘若李小姐先生遺留之房地取得時點在105年1月1日之後,則李小姐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1130502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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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財政部1130501新聞稿
    附表: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項目
    類型
    說明


    收入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年限(5年)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所得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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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五月報稅查詢所得及加班收件時間

    國稅局五月報稅查詢所得及加班收件時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4月26日起提供查詢所得服務,可多加利用。該局說明,個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可利用已註冊健保卡等憑證、行動電話認證及查詢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或至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彙整查詢方式如附表。
    至於非自然人查詢各式憑單所得資料,營利事業可持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持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另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還可利用所得年度結束日(112年12月31日)已向國稅局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所得人須先利用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完成線上授權後,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
    該局指出,為服務有臨櫃報稅需求民眾,國稅局提供報稅預約三合一(網路預約、電話預約及當日取號)之便民措施,除當日到現場預先取號外,民眾也可使用電腦或手機至各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預約,預約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上班時段臨櫃報稅服務,再依預約日期時段至報稅現場掃描QRCode或輸入電話號碼,即可完成報到,縮短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113年5月1日、5月27日至31日提供中午不打烊加班收件服務,最後一天5月31日晚上延長加班收件至晚間7時。
    財政部1130426新聞稿
    附表:



    個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方式


    憑證及行動電話認證
    查詢碼(須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出生年月日使用)
    臨櫃申請


    ●自然人憑證
    ●已註冊健保卡
    ●醫事人員憑證
    ●行動自然人憑證
    ●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
    ●行動電話認證
    ●國稅局臨櫃申請核發
    ●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
    ●以左列憑證(醫事人員憑證及行動自然人憑證不適用)或行動電話認證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線上取得
    ●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於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
    ●親自查詢:身分證正本
    ●委託他人代為查詢:
    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如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留存備查


    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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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或上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認定及其應稅與免稅所得計算規定

     


     
    上市或上櫃投資控股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認定及其應稅與免稅所得計算規定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第1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投資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上市(櫃)投控公司〕,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目的,即其營運模式,除投資被控股公司外,亦提供被控股公司有關財務會計、法律、人事等管理或諮詢服務,非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收入及相關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市(櫃)投控公司與被控股公司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受控交易(包含對被控股公司提供管理與支援服務),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常規計算收入。
    (二)上市(櫃)投控公司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第5條規定,按成本、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利息支出按借款資金來源之運用,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個別歸屬認列於相對應之應稅收入(含前款規定之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得自應稅收入項下減除。二、上市(櫃)投控公司之下列第1款收入,超過第2款收入與第3款收入之合計數,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其實際營業及投資情形,足以認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其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依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各該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自對應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一)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例如:股票、公司債券、短期票券等)以外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短期票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利息、股利、投資收益及處分收入。
    (二)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所取得之利息、股利、投資收益與處分收入及前點第1款按營業常規計算之收入。
    (三)前兩款以外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財政部1130418台財稅字第11200675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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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記帳業者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辦法明確規範,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應先確認客戶身分及保存交易紀錄,倘發現可疑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財政部11304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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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婚姻變動時報稅要注意,避免受罰
    113年5月1日即將開始結算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若於113年度結婚或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無婚姻關係變動,應注意配偶所得是否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的規定,以免受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的是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常會誤認在申報當年度已經結婚,就可填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或誤認已離婚而漏報配偶所得致漏報應納稅額,而遭受處罰。舉例而言,甲君於113年1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12年度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以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另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於113年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有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請注意將配偶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配偶所得受罰。
    財政部113042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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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營利事業CFC申報將於113年5月首次辦理,營利事業如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者應及早預作準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我國已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今(113)年5月為首次申報,營利事業應及早瞭解及準備。該分局整理營利事業CFC制度重點如下,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符合CFC定義。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三、我國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四、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出售CFC股份時,調整處分損益。
    財政部113041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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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10,000股與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千分之三),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
    財政部11304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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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113.4.17.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113.4.17.修正)


    主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如下:
    一、汽車:除第二點之機車及第三點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另有規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
    二、機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二年。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保險期間為一至三年:
    (一)新車領牌者,保險期間為三年。
    (二)已使用年期未達一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二年。
    (三)已使用年期一年以上或保險期間屆滿辦理續保者,保險期間至少為一年。
    四、領用臨時牌照或第一類試車牌照之汽車、機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依其牌照或通行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五、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保險期間為一個月。



    參照:
    配合交通部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核發第二類試車牌照,提供汽車買賣業申領並懸掛於其試行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車買賣業應為其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每一個別汽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又考量第二類試車牌照車輛之短期使用性質,明定其保險期間為一個月,爰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增訂第五點,明定使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之汽車之保險期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417金管保產字第11304520012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