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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6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租期2年,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延遲支付租金之違約金為1,000元,乙公司113年4月遲未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收取違約金1,000元,係屬甲公司銷售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費用,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依約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有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0729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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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舉例如下
    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77年購買,103年1月15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年11月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113年6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黃先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係於103年1月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另外哥哥贈與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為107年11月1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為5年7個月,適用稅率20%。黃先生應分別繳納綜合所得稅70,500元及房地合一稅441,636元,計算說明如圖:

    本例若哥哥未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直接於113年6月1日共同出售,則兄弟2人不動產的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2人的綜合所得稅率都是20%,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為141,000元(70,500元+70,500元),而黃先生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的應納稅額則為512,136元(70,500元+441,636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072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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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職福會自職員薪津內提撥的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於計算免稅標準時,不列入職福會當年度收入項下計算。

    舉例說明,甲職福會112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含60萬元薪資扣撥之福利金),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165萬元,當年度結餘款135萬元,自行申報支出比55%(165萬元/30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經查發現甲職福會誤將薪資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列為收入,經重新計算後,支出比應為68.75%(165萬元/240萬元),已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財政部1130718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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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遺產稅申報丿步報你知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遺產稅申報丿步報你知

    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於贈與人死亡時,該贈與的農地,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產生疑義。

    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之申報大不同:
    一、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
    (一)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二、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徵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07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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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國稅局將蒐集相關事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因販售黑心食品引爆全台食安危機,除檢調單位對A公司及相關企業進行搜索,地方政府亦對其開罰,並廢止食品業務登記事項及食品業者登錄,因檢方查得整起事件主要負責人為關係企業B公司的甲君,該局即持續關注前述公司營業狀況,並清查是否有審理未結案件;據報載甲君除擁有豪宅,豪宅住處更停放多台名貴汽車,事件爆發後甲君即與配偶辦理離婚登記,前配偶住處天花板更經查獲藏匿超過2千萬元的不法所得;該局後發現A公司及關係企業均已申請停業獲准,停業期間A公司已開始移轉名下財產,顯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經蒐集分析相關資料後,加速審理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立即啟動稅捐保全措施,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最終順利徵起稅款。
    財政部1130716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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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申請配發統一編號等相關事宜,境外受託人無法自行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及申請配發統一編號等相關事宜,境外受託人無法自行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相關課稅規定時,應依本部113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第1點及第2點規定辦理;其受託人並應依下列規定依同令第3點規定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一、應就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含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以外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及取得憑證)、第89條之1(免扣繳或扣繳差額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及第92條之1(填具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列單申報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規定辦理。
    二、應就受託人之身分向下列規定之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一)受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無戶籍者,應向居留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由總機構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受託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該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固定營業場所,得指定其中1個固定營業場所提出申請。
    (四)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且該營業代理人代理事項範圍包含處理前開信託事務,應由該營業代理人向其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五)非屬前4款規定之受託人,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前點第5款規定之受託人不能自行依前2點規定辦理時,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填具委託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報經代理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負責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
    財政部1130710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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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加速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

    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加速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

    為加速全臺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行政院會7月1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全臺約有8,216棟(約27萬戶)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管制後始取得使用執照,適用921地震前耐震設計規定,普遍有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情形,不利於都更推動。

    臺灣地震頻繁,為提高民眾參與更新意願,強化國人居住安全,加速老舊建物更新,此次「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放寬合法建物的適用範圍,實屬必要,應加速推動。本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此次修法考量容積實施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是適用921大地震前的耐震設計規定,因此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期盼透過增加改建誘因來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以有效達成提升建築物與民眾住的安全目標。

    本案修正要點為於第2項第1款放寬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同時配合修正第9項後段放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亦得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第2項第1款規定。
    行政院內政部1130711新聞稿
    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懶人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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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線上申請安全又便利

    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14日,線上申請安全又便利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2年6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2年,至114年6月14日止。

    於114年6月14日前,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就近向任一國稅局以紙本或線上方式提出申請,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請多利用「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輸入身分資料、電器產品資訊及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申請退稅,俟國稅局審核且與金融機構比對資料無誤完成身分確認後,即可利用該指定帳戶直接取得退稅款。透過網際網路即可輕鬆完成申請作業,省時安全又便利。

    已申請退稅之家電有退貨或換貨之情形,消費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撤回退稅申請並繳回已退還之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 銷售稅股 電話:(05)7820249轉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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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113.7.1.訂定;113.11.1.生效)


     
    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


     

    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
    一、土地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為解決民眾指定登記機關公文書之送達處所需求,就受理民眾申請相關作業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以下簡稱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得向登記機關申請以國內特定門牌地址為登記機關公文書之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指定送達處所,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範圍以一處為限。
    登記機關送達相關公文書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寄送登記名義人指定之送達處所,無法送達或未指定時,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跨登記機關轄區範圍之土地登記案件,其指定送達處所之認定,以管轄登記機關資料為準。
    三、指定送達處所申請類型如下:
    (一)新增指定送達處所。
    (二)變更指定送達處所。
    (三)廢止指定送達處所。
    (四)查詢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申請,其格式如附件一。
    四、指定送達處所申請方式如下:
    (一)臨櫃申請:登記名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至登記機關申請。
    (二)網路申請:登記名義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指定網站申請。
    臨櫃申請之土地或建物屬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範圍,得以跨登記機關辦理之方式處理。
    五、臨櫃申請指定送達處所時,應填寫申請書並簽章,並出具下列文件之正本及影本,供登記機關審核,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一)本國人: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護照。
    (二)外國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香港、澳門居民: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法定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應提出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六、申請指定為送達處所之建物非登記名義人所有或無事實上處分權者,並應出具該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同意之文件,或於申請書以切結方式替代。
    前項經他人申請指定為送達處所之建物,其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臨櫃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查詢或廢止該指定送達處所。
    前項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為法人或寺廟者,於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臨櫃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查詢或廢止該指定送達處所時,應另出具寺廟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與其代表人資格證明之正本及影本,供登記機關審核,正本驗畢後歸還,影本附案存檔。
    登記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竣廢止後,應通知登記名義人並向其戶籍地址送達。
    七、登記機關處理程序:
    (一)臨櫃申請:

    登記機關應核對申請人身分,並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地政整合系統)確認其於轄區內有土地或建物權利。
    申請書由登記機關留存,並得影印交還申請人收執。
    登記機關應於受理新增、變更、廢止之申請後一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後生效,並得以系統建置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項目為查詢指定送達處所者,登記機關應列印所查詢資料如附件二,交付申請人及由登記機關併案留存。

    (二)網路申請:


    登記機關應每日從指定網站下載新增、變更、廢止之申請資料,並於一個工作天內於地政整合系統完成建檔後生效,並得以系統建置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項目為查詢指定送達處所者,由地政整合系統傳送至指定網站供申請人查詢。

    八、登記機關於指定網站下載之電子申請資料應依序儲存於機關內電子檔案保存區,書面申請資料依年度裝訂成冊;逾五年由該保存機關依規定程序。
    內政部1130701台內地字第113026320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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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貨物稅,網路申請及進度查詢之步驟

    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貨物稅,網路申請及進度查詢之步驟
    現在網路申請退還貨物稅方便又快速,也可以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申請步驟如下:

    搜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輸入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於首頁/稅務資訊/進入「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頁面後點選「消費者線上申請」。
    進入「消費者線上申請」頁面後輸入頁面資料:(1)買受人資訊(2)憑證資訊(3)電器類產品資訊(4)檔案上傳:如統一發票或收據、退稅帳戶存摺封面、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
    依欄位填列後點選「申請退稅」,並至您的Email信箱確認取得收件編號,才算申請成功。

    本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是由買受人申請退還,為了更安全及快速收到退稅款,建議民眾採用轉帳直撥退稅,退稅款會直接撥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內,將節省往返金融機構兌領的時間,也可免除支票遺失或被冒領的風險。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705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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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請求權金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070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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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繼續經營,因權利主體已變更,如同一般獨資組織將全部資產及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依商業登記法第15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死亡因繼承所致的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轉讓等情事時,應於轉讓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清算期間為自轉讓之日起3個月,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故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其申報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而將該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列入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另補充,營業稅部分,前揭獨資事業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0703新聞稿